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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