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