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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