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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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