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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