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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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