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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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