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