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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