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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