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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