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