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