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