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