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在本单位所从事的民航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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