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第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相应的机制。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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