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开展安全表现监测工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未制定安全培训大纲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