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