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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