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处理好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处理好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