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