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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