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