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网站、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举报方式,对举报的事件信息、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依法组织核实、调查和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网站、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举报方式,对举报的事件信息、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依法组织核实、调查和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