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推动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方案,确定年度安全目标,建立安全表现指标,监测行业安全表现,规范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持续提升民用航空整体安全水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推动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方案,确定年度安全目标,建立安全表现指标,监测行业安全表现,规范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持续提升民用航空整体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