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 第五节 安全促进

第二十五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保持正式的安全交流方式,包括安全会议、通知、公告、培训、经验分享等,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确保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了解程度与其岗位相适应; (二)传达关键安全信息,包括可能使其面临安全风险的安全问题,以及与安全风险相关的具体信息; (三)解释采取特定行动来改善安全的原因; (四)解释推行或者修改安全程序的原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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