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 第五节 安全促进

第二十四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各岗位安全责任开展培训需求分析,制定并保持安全培训大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履行其安全责任的能力。安全培训大纲的范围应当与各级人员参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程度相适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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