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 第四节 安全保证
第二十二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保持变更管理流程,以确定可能影响与其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其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安全风险水平的变更,识别和管理这些变更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 第四节 安全保证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保持变更管理流程,以确定可能影响与其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其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安全风险水平的变更,识别和管理这些变更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