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 第四节 安全保证

第二十二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保持变更管理流程,以确定可能影响与其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其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安全风险水平的变更,识别和管理这些变更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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