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 第二节 安全政策、目标和资源

第十四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管理者承诺。管理者承诺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两个组成部分: (一)安全政策。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确定其安全政策,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传达给所有从业人员,同时应当定期评审,以确保其保持相关性和适宜性。安全政策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对安全的承诺,培育和践行积极的安全文化; 2.为实施安全政策提供必要资源的明确声明; 3.承诺建立安全报告程序,鼓励报告安全问题; 4.明确指出与航空活动有关的不可接受的行为类型,以及不适用惩戒的情形。 (二)安全目标。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适当考虑安全政策的情况下确定安全目标。安全目标是安全表现监测的基础,应当反映本单位的安全承诺以保持或者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整体有效性,并传达给所有从业人员,同时应当定期评审,以确保其保持相关性和适宜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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