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按照本章第二节至第五节的规定建立和管理,至少包含其所列的框架要素,并考虑人员表现的影响; (二)涵盖本单位的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其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通过系统描述得到支持,包括识别与本单位民航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组织接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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