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由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等组成的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负责招录具体工作。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