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