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使用统一印章,由应急管理部刻制下发。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