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且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