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且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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