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

第五十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根据要求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5)。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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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