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

第四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二)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三)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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