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

第四十六条

海关经过审查认为进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经过审查认为出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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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