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

第四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 根据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货物买卖中发生本办法第二章第三节所列的价格调整项目的,或者发生本办法三十五条所列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前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项目或者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且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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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