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四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四)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