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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