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三十四条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款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