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三十四条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