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三十三条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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