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三十二条
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