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三十一条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