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三十条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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