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第五节 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如果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按照进口时的状态在境内销售,应纳税义务人要求,可以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下,使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的销售价格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但是应当同时扣除加工增值额。 前款所述的加工增值额应当依据与加工成本有关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该行业公认的标准、计算方法及其他的行业惯例计算。 按照本条的规定确定扣除的项目时,应当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