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第五节 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