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第四节 特殊关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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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