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第三节 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第十四条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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