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 / 第一节 违法货物的确定

第九条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违法货物为被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监管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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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