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 / 第一节 违法货物的确定
第九条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违法货物为被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监管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 / 第一节 违法货物的确定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违法货物为被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监管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