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 / 第一节 违法货物的确定

第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货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 (二)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口货物;其中,仅数量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口货物数量与申报数量差额部分的货物。 (三)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货物为申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其中,仅数量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为申报出口货物数量与实际出口货物数量差额部分货物所耗用的保税料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