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海关计核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计核案件漏缴税款的,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漏缴税款数额告知当事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