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计核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计核案件漏缴税款的,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漏缴税款数额告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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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