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税款计核证明书.doc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